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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生育、做父母,你想好了吗?

管理员 20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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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儿育女是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人父母是人生的一个阶段,是个人的一种选择,是生理的一次成熟,是心理的一次成长,是文化的一次塑造,是赋予个体生命完整性的重要事件。将一个孩子生下来并养育成一名身心健康、情绪稳定且人格成熟的青年,由此带来的成就感,对于父母而言是最大的恩赐,对孩子而言则是父母给予自己的最珍贵礼物。因此,生儿育女的决定需要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和价值上拥有坚定的信念,并且对与此相关的诸多要素保持清醒的意识,例如奉献、责任和勤奋工作等。而且,母亲需要通过辛勤操劳向孩子证明自己的包容、忍耐和幸福,而父亲则有义务向孩子证明一个男人是如何真正成熟的。

  就一般意义而言,现代人的生育行为是一个理性决定,而不是一种本能冲动、一个随意行为或是男女两性关系事件的意外结果。非婚怀孕、意外怀孕、恶意怀孕等非正常生育,以及违背女性个人意愿的强制生育,常常会导致母体的情绪异常和胎儿宫内发育不良。科学而理性的生育行为,须具备一些显而易见的前提条件。譬如:
  合法:生育双方是具有合法生育权的夫妻,以保证孩子出生之后有一个合法的社会身份,并能够得到父母及时有效地照料。
  自愿:生育行为必须符合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不能违背双方或者某一方的个人意志,以便在孩子出生之后,夫妻双方能够主动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健康:生育双方身心健康,没有法定的不适宜生育的遗传性生理疾患或精神疾病,以确保孩子的身心发育有正常的生物遗传基础。
  从心理健康角度进一步解析,生育行为须以男女双方情感协调、两性和谐及责任分担为基础。因为男女双方的情感及两性关系,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父、母双方的身心感受及情绪,乃至延伸至家族其他相关成员,进而对受孕和胎儿发育产生隐秘的影响。而责任分担则构成养育孩子的现实基础。
  曾有一对夫妻,婚前吵吵闹闹,感情关系时好是坏,婚后不久,妻子迫于娘家父母的压力,不顾丈夫反对而草草怀孕。自从妻子肚子里有了孩子,夫妻吵闹愈加频繁,于是丈夫开始拒绝回家过夜,经常以加班、出差为由回避与妻子相处。妻子情急之下想出了各种“土”办法,试图将肚里的孩子拿掉,但皆因胎儿太大(已满4个月)没能如愿,也没能顺利进行人流手术。于是,这位妻子每日郁愤不已,心理压力陡增,常常在想象层面期盼腹中的孩子自行夭折。十月怀胎过去了,这位妻子顺利地生下一个女儿。令其大惑不解的是,这个孩子却从一开始就紧闭嘴唇,拒绝吮吸母亲的乳头,抗拒母乳喂养。
  许多相同或相似的案例表明,母亲在怀孕期间的不良心理暗示和负性观念,以及病理性的情绪及心境,对胎儿的发育十分不利,其深远影响往往出乎当事人意料。

  生育前,夫妻双方需要完成各种必要的准备,这不仅包括是否想好了要成为父母,还需要进一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和态度将直接作用于孩子的发展,并对其产生影响。父母自身的遗传特质、心理素质、个性差异、生活习惯等是关键个体因素,而家庭结构、家庭文化价值观、养育方式、教养环境等人际与环境因素也不容忽视。
  心理专家慎重提示,育龄夫妻在生育前有必要就以下具体问题慎重思考,并做出妥善安排:
  (1)生育愿望。不仅仅是你脑子里觉得应该不应该做母亲,而是感觉自己的内心是否有了母亲的意愿,在情感上是否体验到“想要一个孩子”或者“要为自己的丈夫生一个孩子”的心理欲求,而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家族或婚姻赋予的生儿育女任务。并且,在生育决定和生育时机选择上,夫妻双方应达成一致。
  (2)心理准备。夫妻双方需要确认自己是否愿意承担养育责任,愿意在现实条件上筹划和履行生育、养育和教育义务,而不是仅仅指望由孩子的祖辈、亲戚或“月嫂”、“保姆”为你代劳。作为父母应该知道,子女的教养责任在亲生父母,而不是隔代负责,更不应该假手他人。一般情况下,职业女性为“生育”特意安排出18-24个月的全职育儿时间是必要的,因为在孩子一岁至一岁半之前,母亲的喂养功能不宜替代。而父亲,理所当然是妻子的育儿助手,而不是一个旁观者。
  (3)婚姻质量。关系的稳定性、责任分担、沟通气氛,以及对婚姻矛盾的解决功能等诸多要素,构成婚姻质量的内涵,其中,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是养育子女的重要前提。尽管许多稚嫩的婚姻可能因生儿育女而变得逐渐成熟起来,但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应避免两种极端的想法:一是试图通过生育来“套牢”婚姻中的另一方,以此“加固”有问题的婚姻关系;二是不切实际地要求婚姻关系必须达到某种理想状态,才准备生育孩子。实际上,没有孩子的婚姻可能是脆弱的,但有孩子的婚姻同样可能危机重重。
  (4)经济安全性。人们极少考虑养育一个孩子的长期费用,其范围涉及产前护理、食物、居住、衣物、玩具、健康、儿童护理、教育和其他一些隐性开支。充足而安全的经济来源,会在多方面影响母亲的产前健康和孩子的成长发展。立足于自己的现实的及未来可预期的经济状况,为孩子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是需要慎重权衡的事项。
  (5)居住条件。生育对居住条件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稳定、干净整洁、温馨舒适。研究发现,除遗传因素外,孩子第一时间对外部环境的摄入和感受,形成人格的基础色调。譬如,如果一个人幼年遭遇频繁搬迁住所,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成人以后可能会极端缺乏生活的安定感。因此,应尽量让孩子在学龄前与自己的父母一起居住,为孩子创造稳定舒适的居住条件,避免采用“单亲居住”或“委托寄养给祖父母或亲戚”等分离模式。
  (6)社会环境。需要考虑孩子出生以后的活动、交往环境,医疗卫生环境,以及受教育环境,包括居住社区的环境条件、幼儿园区情况、就读学校情况等,这些环境条件对于儿童心智发展而言,具有“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潜移默化作用,也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孩子对外部世界及社会的基本印象与整体看法。
  (7)生育年龄。女性生育年龄过早(青少年生育)或过晚都可能带来问题。美国国家卫生统计中心及人口调查局2006年的数据显示,大约75%的生育事件是在女性20-34岁时发生的,平均生育年龄是25岁。在中国,过去受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影响,这一数字远高于美国。一般来说,女性第一胎的最佳生育年龄段为21-24岁期间,但因女性心理成熟严重推迟,受教育年限延长,加上职业、经济能力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当代女性的生育年龄可能严重超过这一年龄区间,越来越多的女性把自己的头胎生育延迟到了30岁以后,这事实上增加了女性的育儿风险。以婴幼儿“唐氏综合症”和其他一些由染色体异常导致的严重情况为例,母亲25岁,风险概率1/1250;母亲30岁,风险概率1/1000;母亲35岁,风险概率1/400;母亲40岁,风险概率1/100;母亲45岁,风险概率1/30;母亲49岁,风险概率1/10。由此可见,女性生育特别是第一胎应在30岁之前,并尽量靠近21-24岁年龄区间。
  (8)生育间隔。世界范围内的关于出生率和死亡率研究发现,当两个孩子的出生间隔低于两年时,婴儿死亡率将显著高于间隔2-5年的情况。反之,如果生育间隔超过五年以上,婴儿死亡率又会增加。基于这一研究结论,考虑到家庭养育的一般规律,建议将两次生育间隔控制在3-4岁为宜。提出这一年龄间隔的理由还包括:一方面,3岁之前的婴幼儿绝对需要母亲的照料,这就要求母亲必须留出足够的生育间隔时间;另一方面,姊妹之间的交往有利于养成合作、陪伴、友谊、亲情关怀等爱的能力,因此子女之间的年龄间隔又不宜太大。
  (9)延伸家庭反应。延伸家庭成员一般指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叔父、姨妈等与父母有直接亲缘关系的对象。这些家族相关人士,无论是作为生育的支持力量还是破坏力量,他们对待生育事件的态度、期待与情感,会通过语言、非语言方式传递给准父母们,进而影响到生育行为和生育选择。因此,当遭遇到来自延伸家庭成员的干扰并引发夫妻双方的焦虑时,准父母们应及时寻求心理咨询机构及教育机构的帮助,以便使自己的生育决定建立在积极、安全、支持性的家族关系系统之上,而不是被干扰。

  按照中国和亚洲一些国家的传统,孩子出生时已被看成一岁,这是有科学依据的。生命的起点不在孩子出生的时刻,而是指精子与卵子结合的一瞬间。随后,胎儿开始了39-40周约合270余天的发育和漫长等待,直到“母子分娩”而与这个世界初次见面,由此进入到下一个崭新的“母婴关系”阶段。

 

摘自《明日之星——学龄前儿童心智发展与心理健康》(向程著,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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