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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死亡对生者的影响

管理员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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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老病死是一件自然的事情。然而既有“面死而生”之词,也有纪伯伦所谓“生和死是勇敢的两种最高贵的表现”之说,便有人错误地理解这些箴言的内涵,片面地夸大人类在生死事件中的主观意志,强调人的死亡选择权,以为人可以自己决定生死。这就产生了“非自然死亡”的问题。

  所谓非自然死亡,是指违背生命终结的自然规律,受人为力量的作用导致个体生命提前结束或意外终止现象。非自然死亡一般包括自杀、谋杀、事故致死、恐怖事件、战争等导致的死亡。在存在某种人为因素的情形下,人们也把一些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死亡,归为非自然死亡。

  心理学家从心理动力学的角度分析死亡中的人为作用,并试图通过心理治疗工作来减缓和消除人为作用对生命终结的不良影响。他们认为,非自然死亡可能还包括病理性的家庭关系导致的“英年早逝”事件。譬如,在一个存在暴力、施虐、过度压抑和极端冲突的家庭中,子女或配偶出现的疾患早逝(直接起因常常是某某癌症),也可归为广义的非自然死亡范畴。

  死亡学研究的最新进展表明,某些情况下,借助现代医学手段刻意维持患者生命,使之不能自然终结,被同样归为非自然死亡的范畴。不过,面对一个决定患者生死的具体医疗事件,往往存在着司法裁定、道义和情感上的困难。

  美国佛罗里达州的特里.夏沃事件就是一个例证。1990年2月,与丈夫迈克尔结婚6年的特里.夏沃因饮食异常,心脏突然停跳,导致大脑迅速缺氧,陷入了昏迷状态。经医学诊断,判定她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只能完全依靠人工器械(胃部引流管)维持生命。后经几年的康复训练,医院认定特里.夏沃已无康复的可能性,于是丈夫迈克尔根据特里.夏沃患病前曾经表达过“不愿依靠人为手段维持生命”的愿望,向医院提起诉讼,申请撤掉特里.夏沃的胃管。法院认定特里.夏沃处于“迁延性植物状态”,判决拔出胃管,决定实施安乐死,由此引发了迈克尔与特里.夏沃的父母之间的一场法律纠纷。之后的若干年,法院在裁定“撤出”和“重置”胃管之间左右为难,观点相互矛盾。该案件波及整个美国司法界,下至普通民众,上至联邦总统,都被卷入其中。直到15年后,佛州最高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才做出最终裁决。2005年3月18日,特里.夏沃的胃管被永久性的拔出,3月31日特里.夏沃去世。

  特里.夏沃去世后,她的丈夫、父母、律师、生物伦理学家和评论员撰写了大量的相关文献,引发了对于非自然死亡、安乐死的进一步思考。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即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停止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中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如果有人身体或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他宁愿死去,那么这个人可能会向另一个人寻求帮助,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协助病人从持久的痛苦中解脱出来,维护病人的自尊和在人世生活的质量,是人类实施安乐死的关键理由。除此之外,当事人是否感到极度痛苦和是否同意这样做,是安乐死的另一个常见的争议问题。

  安乐死有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之分。所谓“主动安乐死”是指主动地采取行动来结束病人痛苦的生命,而“被动安乐死”则比较复杂,包括不提供维生系统和撤掉维生系统两种情况。从道义上考虑,故意终结生命与不用维生系统来维持生命,有着道德上的区别。特里.夏沃就是被动安乐死的典型个案。

  被动安乐死包含了对自然死亡规律的尊重,因而往往更容易被人接受。其实,自然死亡观念的核心,是承认“生死不由人”的法则。而非自然死亡现象涉及的关键问题是,人类是否拥有人为决定生死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犹太教认为,人类的生命是根据上帝的形象创造的……所以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使人性的自主和尊重人权的原则,也要退居生命的神圣性之后。所以,即使生病的人也不能自行了结或借他人之手结束自己的生命。基督教与安乐死有关的宣言,包括以下陈述:故意导致自身的死亡,或者自杀,与谋杀同罪;自杀不仅违背上帝的意志,而且是对爱的拒绝,是对正义的责任和全社会的蔑视。伊斯兰教的《古兰经》里同样有“不要妄图毁灭自己,如果那是出于邪恶的本意和不公正,那人就会饱受火刑”等训诫。佛教则认定,自杀是无效的,它是因为毁灭的欲望误导了人的心智……其结果,因为对抗生命的自然法则而去不了极乐世界。

  不过也有例外。人类文明所倡导的“殉道”及“自我牺牲”行为,不应该被视为非自然死亡。因公殉职的警察、战争中牺牲的军人,以及那些舍己救人的英雄,他们出于社会正义、国家利益、民族责任、种族的自我保护而献出自己宝贵生命,虽然就个人和家族而言看似非自然死亡,但就整个国家与民族命运而言,则是一种自然,是民族与社会群体自我保存的本能反应。

  除了文化与亚文化环境所认同的“殉道”及“自我牺牲”行为之外,频频发生的非自然死亡事件,会给群体成员、社会公众乃至整个民族带来心理上挥之不去的阴影。就死者所处的家庭及家族系统而言,非自然死亡事件会对亲人及其子孙后代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常常是潜在而深远的,包括“不安”、“无法表达悲伤”、“愧疚”、“悲痛欲绝”等一系列复杂的心理体验。

  非自然死亡带来的第一种负面体验是给生者造成难以言表的遗憾与不安。这种情况常见于因自杀、谋杀、事故或灾害致死,以及因病猝死。亲人突然离世,生者往往不能守候亲人于弥留之际并进行最后的告别,留下终生遗憾。

  非自然死亡带来的第二种负面体验是生者无法宣泄悲伤之情。表达悲伤是即将“生死两界”的人之间最重要的沟通,需要通过特定的情境方得以实现。非自然死亡可能破坏这一原本自然的过程,使生离死别变得十分困难。因为事先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不能与临终的亲人见上最后一面,不能参加死者的葬礼,导致生者的悲伤难以宣泄,以至于在以后长期的生活中,重复体验这种被压抑的情感,悲伤不已。

  非自然死亡带来的第三种负面体验是生者对死者的愧疚、自责与哀怨。其中尤其以自杀造成的影响最为严重。因为亲人以自杀方式结束生命,生者往往倾向于通过过度反省来检讨自己对死者的不是,将责任归罪与自己,长期生活在无法化解的愧疚之中。如果生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对死者有很深的依恋之情的成人,则有可能因为失去照顾而变得怨恨,甚至对死者、以及造成死亡事件的“责任人”怀有强烈的愤怒。

  非自然死亡带来的第四种负面体验是生者悲痛欲绝。其中,“悲痛”是表象,“欲绝”是本质,它一种要追随死者一同去死的心理动力。这种心理动力揭示了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生者对死者曾经怀有恶意,或者没有善待对方,因而感到极度愧疚而不能够表达。其实,生者对死者原本就有天然的愧疚,如果死者是以自然方式离世的,这种愧疚往往是可以承受和消解的。但是,一旦死者是以“自杀”等极端方式离开这个世界的,这种愧疚就会像野草一样迅速生长,并在生者的潜意识中异常顽固地存续下来。其结果,常常导致生者抑郁症发作。

  人类,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体,任何对自然死亡规律的刻意颠覆都可能是不负责任的。死亡,是一种艺术,也是一种体验。你可以淡化死亡,却不可轻视死亡;你可以把握死亡,但不能玩弄死亡;你可以赞美死亡,但不能沉迷死亡;你可以崇尚死亡,但不能追随死亡。


(本文摘自向程《圆满之道》重庆大学出版社2013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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