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岛,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平台 028-86082166

官方微信 关于南岛
028-86082166

抑郁与自杀

向程 2019-12-02
    浏览:1643
分享到:

  要讨论自杀,就需要先谈谈抑郁与自杀现象以及统计学意义的数据,建立一个关于“自杀和抑郁的关系”的总体认知。

  首先,自杀与抑郁关系密切。据临床估计,在自杀成功者中,大约有40-60%处于抑郁发作期或抑郁缓解阶段。抑郁缓解阶段是自杀的高风险期,这看似一个荒谬的现象,有待病理学上的合理解释。根据2002年美国的一项调查,抑郁发作的第一年,患者自杀风险为1%,但反复发作抑郁的人其自杀的终生风险为15%左右。也有一些自杀与抑郁无关,不过抑郁患者的自杀可能性是不抑郁者的50倍。而且估计有90%的抑郁自杀者会出现某些精神障碍(《异常心理学》第13版29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这也间接说明,大多数自杀发生在重度精神病性抑郁患者身上,非精神病性的轻、中度心境障碍患者自杀率很低。

  目前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中,自杀是死亡的十大主要原因之一,在美国是位列死亡原因第八或第九,估计每年有30000例自杀个案,大概万分之一(真不得了,大约每天有接近100人自杀;另一项1996年的数据,美国全年自杀人数为30903人,相当于每20分钟就有1人自杀;赫拉利在他的《未来简史》中指出,2012年全球自杀人数有80万,相当于不到40秒就有一人自杀。)但据另一些专家估计,实际自杀的人数远远高于报告数字,大概是这个数字的2-4倍。除成功自杀者外,估计有3%的美国人在其一生中有过一次自杀企图(这个数字没有意义,所谓企图到底是什么企图?未可知也!某些与抑郁无关的人格障碍患者,可能利用自杀来操控他人)。

  自杀者在做出自杀这一不可逆转的决定前,通常都很矛盾纠结。因为自杀并非本意,而是一个人对严重的心理痛苦或苦恼做出的极端防御。自杀涉及的一个基本伦理问题是个体看似无意义的死亡,其实是对生存抱有矛盾态度,绝望是希望幻灭,而不是真正那么决绝地赴死。其中,爱和理解是阻止死亡的良药。就心理动力学角度说,生与死的两种力量的对决是在个体隐秘的无意识中经常发生的较量,它决定了个体生命的基本走向。


临床表现及因果模式


  临床上要区分,企图自杀与成功自杀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类型。譬如在美国,企图自杀的女性是男性的3-4倍,但在成功自杀者中男性是女性的3-4倍,这至少说明,一个人声称自杀、企图自杀与实际自杀是有区别的,实施自杀与成功自杀也有差异。我们不仅需要考察自杀者的动机,避免被“以自杀相要挟”蒙蔽,也要关注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过程中存在的自救因素。

  从宏观上看,自杀者主要分布于下列人群中:

  (1)老年人;分居、独居或离婚的人;

  (2)重型心境障碍患者;

  (3)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心境障碍的人最高自杀风险为15%,分裂症患者最高自杀风险则为10%);

  (4)酒精及物质依赖者;

  (5)缺乏监护和关爱的儿童与青少年;

  (6)某些极富创造性或艺术气质的人,譬如成功的科学家、医生和心理学家、商人、作曲家、作家和画家等。

  儿童自杀:在5-14岁儿童中,我们极少见到形式完整的自杀,尽管如此,自杀仍是导致儿童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美国,自杀是儿童死亡的第七原因。其中,被虐待、抑郁、反社会行为和高冲动,是导致儿童自杀的主要风险因素。

  青少年及青年自杀:在美国,自杀是15-24岁人群死亡的第三大原因(第一和第二分别是事故和他杀)。研究发现,行为障碍和物质滥用(酒精)在成功自杀者中是主要风险因素,而心境障碍在那些非致命的自杀尝试者中则更为常见。

  各种各样的自杀者内心有一个共同的心理:觉得生活的无意义,并对将来感到无望。这种无意义和无望是预测自杀的长期指标。另一些研究指出,自杀只是一个终端产物,有这种倾向的人,他们在生命早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创伤,譬如被虐待、不安全的依恋,以及那些可能引发抑郁、酗酒及精神障碍的家庭环境与生活事件。


自杀者的矛盾心理及危机干预


  涉及自杀的当事人至少可以分为三类:一类人并非真的想死,而是希望通过自杀行为向自己的亲人朋友传递这样的信息:我很痛苦,我过得很不容易。因此,他们采取的自杀方式通常是非致命的,譬如吞食小剂量药物、无危险的割腕行为,或者在不可避免地获得救助的情况下自杀。这类自杀者以女性居多。

  第二类人正好相反,他们自杀意志坚决,不会给出任何警告,并使用非常暴力或有十足把握的方式自杀,譬如开枪自尽、跳楼等。

  第三类人则对自杀怀有强烈的矛盾心理,他们倾向于把自己的生死交给命运或运气。因此,采取的自杀方式通常都是危险的,但作用过程较为缓慢,例如吞食大量安眠药或镇静剂。他们的内心独白是:“如果我死了,问题就解决了;如果我还活着,说明我命不该绝,老天爷不让我去死!”这类人大都在现实层面面临困难,譬如颠沛流离、生活困难、工作压力大,或者陷入财务危机,他们大都有反复实施自杀的企图。

  有一种极具风险性的观点,认为凡是声称或威胁自杀的人,都不会真正自杀。这个判断是错误的。美国一项统计研究得出一组数据:有40%的自杀者曾经用非常明确而具体的措词表达过自杀意图,30%的自杀者在自杀前的几个月谈论过死亡,这些表达一般是面对朋友和家庭成员的,而不是精神医学家或心理专家(《异常心理学》第13版30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相当多的自杀者终其一生没有接受过心理咨询或精神医学检查。

  自杀者的自杀意图表达,其实是一种警告以及对帮助的恳求。事实上,如果能够获得家人和朋友的理解、关爱和支持的话,许多自杀者可能就不会真正选择自杀。

  有人估计,自杀者中大约有15-25%的人会留下遗书或短笺,通常被放置于死者遗体附近或自杀现场,或者留在家中。这些语言和文字一般都条理清晰,或者表达爱与感恩,或者表达怨愤和敌意,但字数不会很多,大都比较简短。譬如,“我累了,我厌倦了!”、“没有人需要为我的离开而负责”等等。

  对自杀的干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处理与自杀相关的精神障碍,二是对自杀行为进行危机干预。如果某人正在或者已经实施了自杀,危机干预的第一步就是现实管控和紧急医疗,以挽救处于危险状态的生命。

  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一个计划或考虑自杀的人愿意与另一个人讨论自己的问题时,一般就有可能阻止真正的自杀行为。因此,危机干预的重点包括:

  (1)与该个体的家人或监护人以及朋友同事建立联系,以监控或关注该个体的状况;

  (2)让该个体认识到极大的痛苦正在损害自己对真实处境的评估,并让他们看到有更好的处理问题或摆脱困境的方法;

  (3)让该个体认识到眼前的痛苦和困扰并不是无穷无尽的,并让其看到生活的希望。

  除针对自杀个体的危机干预之外,如何预防自杀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有一种方法可以有效的减缓当事人的自杀念头,那就是让其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获得价值感。譬如,让年老的孤寡男性(通常是自杀高危人群)参与到一项帮助他人的社会活动中去。扮演这样的助人角色,可以有效减轻当事人的孤独无望感和无意义感,而这些感觉可能来源于一系列的丧失:退休、财务危机、爱人去世、身体残疾以及被抛弃。


(讨论)人们有权利选择死亡吗?


  人们倾向于认为维护生命是正当的,而自杀是悲剧性的、不道德的、不应该的、错误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都持这种观点。古希腊人信仰死亡的尊严,病入膏肓的人能够得到国家的许可结束自己的生命。国家官员会发放毒芹(一种毒药)给这些得到许可的人。在某些西欧国家譬如荷兰,现行法律允许临终病人有权力得到用于自杀的药物。美国的俄勒冈州于1997年通过了一项关于死亡的尊严条例,按此条例,对于那些有自杀要求的临终者,政府允许在医生的协助下实施自杀。

  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需要认识到,自杀在某个水平上来说确实“发挥了作用”,这才是自杀者选择自杀的原因,因为它提供了一种方法来解除当事人强烈的个人痛苦。随着生命的终结,痛苦也将结束。接纳自杀所具有的这种有效性而不是否认它,是帮助我们去理解自杀的第一步,也是帮助他人解除自杀企图的重要的心理前提。要知道,我们人类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解决”型的物种。

  接纳并不等于赞同,接纳自杀心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表达出“同意”或“接受”自杀这种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忠于自己的道德信条。但是,在不传达自己的判别观点的情况下,心理治疗师也可以承认,自杀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一种非常自然的解决途径。一旦患者感到他们并没有因为选择了某种自杀性的解决方式而被治疗师“批判”,而是看到了治疗师正试图帮助他们寻找一种更具实效和建设性的解决方法,那么,他们也将更乐于去探索其他可能的选择方式。

  也就是说,心理治疗师如果有能力传递出一种非评判性的态度,认为来访者拥有将自杀视为一种合理解决方式的权利,并对此表示理解,这将营造出一种和谐的氛围,而这一氛围正是帮助来访者思考并选择别的解决途径所必须的。从伦理角度说,心理治疗师努力解除患者的自杀想法,降低他们的自杀冲动,似乎是毋庸置疑的。

  不过,也有人因为坚持特定信念而去帮助他人自杀的例外。密歇根的杰克.凯渥金医生便是其中之一,他曾成功地帮助130名重病患者自杀,并试图以此行为来推动密歇根政府关于安乐死的立法。不过,最后他因涉嫌三级谋杀而被控告,并在1999年被法院宣告有罪,判刑10-25年。实际服刑了8年,出狱后他继续呼吁安乐死立法。2011年6月3日因病去世,终年83岁。

  自杀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社会上既有赞成自杀的也有反对自杀的,特别是对于安乐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一个相对折中的观点是:应该把“自杀预防”改成“自杀干预”,这一专业术语的改变可能更能体现人类对自杀行为的中立态度——既不一味赞成自杀也不一味反对自杀,而是因情形而论之。就那些濒于死亡备受折磨的临终病人而言,我们姑且可以不去讨论他们有没有自杀的权力,但起码不应(为了满足病人家属的某种意愿)接受过度治疗而导致病人更多的痛苦。


(黑风.编)

Leave a message

关注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咨询预约:028-86082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