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嫉妒研究之一:性妒嫉及妒羡

管理员 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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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发现了妻子不忠并选择了离婚。但此时此刻,他整个地卷缩着身子躲在住宅小区的树荫下,透过她亮着灯光的窗户,注视着屋里的一双人影和他们的每一个动作——那是他的前妻和他的情人的幽会——而这情形却发生在他曾经为妻子购买的一套住宅中!他努力承受着难以承忍受的心痛,并对自己说:“一切都结束了,我没有必要打扰他们的生活,我是一个正常的理智的人,我不该在这里等下去,她不会再回到我的身边了!”然而,他继续在那里呆了好几个小时,直到窗口的灯光熄灭才悻悻地离开。他晃了晃头,确认自己是清醒的,但他意识到对她仍怀有强烈的情感,他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感受到要疯狂地占有她。

  他傻傻地坐在停在路边的车里,不知道自己要回到什么地方去。透过倒车镜,看到自己一双深陷的眼圈,一头蓬乱的头发和发红的鼻子。他感到自己简直就要疯了。恍惚中,他看见那个和他前妻上床的男人向他走来,他冲了过去,像踢球一样对他一阵猛踢,并想象着这个男人正驾驶着他离婚时送给妻子的车,冲下高架桥……他想象着这个画面,甚至能听见交通巡警车和120急救车的鸣叫。但这一切仅仅发生在几秒钟的意想中

  接下来的几天,他用仅有的26万存款作为首付,在一处远离城区的近郊,以前妻的名字按揭买下了又一处住宅,而他自己却住在一间不足60平方米的出租房里。他决定现在不告诉他为她所做的这些。他打电话对前妻说:“我并不反对你和那个男人来往,我会弥补我的过失,我只求你每天能回来看看我!”电话那端传来她愤怒的声音:“请你不要纠缠我!你需要看心理医生!你不是个男人!”他跑进卫生间,开始大哭起来!

 

(一)什么是性嫉妒


  在爱情或婚姻关系当中的嫉妒——性嫉妒,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一些人总是容易陷入嫉妒,一些人相对来说不容易产生嫉妒。在对待嫉妒的态度上,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反应。譬如培根,他倾向于认为嫉妒是人类的消极情感,他说,“在人类的各种情欲中,有两种最为惑人心智,这就是爱情与嫉妒。这两种感情都能激发出强烈的欲望,创造出虚幻的意象,并且足以蛊惑人的心灵”。当然,我们也关心人们怎样处理嫉妒这种难以抑制的冲动。

  嫉妒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婚姻情感问题咨询中,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首先我们注意到,一个人怎样看待嫉妒,可能与这个人是否容易嫉妒有关。也就是说,一个在亲密关系中容易产生嫉妒的人,往往倾向于把嫉妒看成正常的或积极的现象;而一个不容易产生嫉妒的人,则倾向于否定嫉妒的积极价值;一个因别人的嫉妒而受害的人,则视嫉妒为洪水猛兽。这些个人化的看法都并不客观。

  许多人习惯于以“是否有伤害动机或实际的伤害行为”作为是否构成嫉妒的重要标准之一,认为有过激行为或伤害性行为时才叫嫉妒,没有这些行为时就不叫嫉妒,其实这是一个不合理的想法。因为这极有可能忽视掉那些因嫉妒而采取自我伤害而不伤害他人的现象。实际上,嫉妒既是一个情感过程,也是一个观念和行为过程,它的表现是非常复杂的。

  关于什么是性嫉妒,我比较认可美国临床心理学家阿亚纳·马拉奇·皮内丝女士对“性嫉妒”所做的界定:性嫉妒(又称为“浪漫性嫉妒”)是当事人在男女情感关系中感觉到一种有价值的关系受到威胁时所导致的复杂反应,这个反应既可能包括“情感的”和“观念的”内部过程,也可能涉及“躯体反应”和“行为的”外部过程。

  具体来说,性嫉妒的这个定义主要涉及这样一些要素:

  1.来自竞争者的威胁——不过,这种威胁既可能是当事人感受到的现实事件,也可能是当事人的主观想象。而且,即使客观上存在一种现实的威胁,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因为事件的“有效隔离”让当事人无法觉察,也与嫉妒无关。

  2.一种有价值的关系——这是产生嫉妒的最重要的前提。如果当事人已经觉得这种关系没有价值,即使受到外来的威胁,也不会产生嫉妒。只是,这种当事人自己才能觉察的“价值”,局外人不容易看出来罢了。

  3.内部情感过程——嫉妒的最直接的过程是一种痛苦的情感体验,可能包括愤怒、悲伤、狂暴、妒羡、恐惧、伤感、自卑、屈辱、无地自容等一系列痛苦感受,不同的人和不同价值的关系,其感受是不一样的。

  4.内部思想过程——最常见的是三个方面的观念,即:自我责备(愧疚)、自我怀疑(否定)和自我怜悯。长期处在嫉妒状态的人,自尊水平会明显下降,并可能出现身心自毁倾向。

  5.各种躯体症状——如:胃部感到很空、身体麻木、神经过敏、颤抖、食欲下降、血液上冲到头顶、心跳加快。

  6.外部行为反应:尖叫、大声哭泣、摔东西、假装无所谓、假装幽默、报复、出走、暴力行为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看似很极端的婚姻不忠事件中,我们却没有发现嫉妒反应,这似乎给我们更好的理解嫉妒带来困难。我接触过这样一个个案,当事人却没有嫉妒反应。这个案例中的丈夫是一个群交者,他参加了一个“自助性亲密小组”,他的妻子也知道这事。虽然妻子不喜欢他的这种乱性行为,但却接受这种现状,而且并不认为这会对他们的婚姻构成威胁。过了一些年以后,妻子有了外遇。丈夫处理这件事情的方式是把妻子的情人当成朋友,并将其接受为家庭的一员(当然是编外成员)。丈夫也不认为这有损于他们的婚姻,因而各方相安无事。似乎,丈夫因妻子有了外遇,自己就可以更自由的在亲密小组中进行性的探索了。在一般人看来,这简直不可思议。

  触发嫉妒反应的前提一定是某种“有价值”的关系受到威胁,这是理解嫉妒的关键。正如笛卡尔所说:“嫉妒是一种恐惧,它与某种想保存所有物的愿望有关!”在这个案例中,之所以没有出现嫉妒反应,是因为他们有价值的关系并没有因为夫妻双方的不忠而受到损害,当然它们之间的这个有价值的关系一定与双方的性满足无关,而是其他方面的价值。譬如家庭安全感,亲情依恋。毕竟我们要承认,保留一桩婚姻的理由,不一定是爱情和性,在某些人眼里,甚至就不是爱情,他们觉得婚姻与性爱无关。

  这就回到了一个基本的认识上:对于男女关系和婚姻关系,似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完全不同。这种不同的婚姻观造就不同的价值感。在婚姻和情感关系中,存在着一些把“亲情依恋”或“安全感”看成是婚姻的唯一价值的人,他们不仅没有对配偶“出轨”或“出墙”的产生性嫉妒,而且会像个案中那样,把“第三者”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善待——不是虚假的应付,而是真切的情感。我的一个患者,一位对丈夫没有性欲望的妻子,因为不愿意生活在对丈夫的愧疚感中,而帮助丈夫物色了一个具有性价值的“小保姆”。其结果是,他们三人相安无事,直到两年后的一天,丈夫突然告诉妻子,他决定和她离婚,并准备和这个“小保姆”长期生活在一起,这个妻子就“精神崩溃”了。从中我们知道,这个妻子在婚姻中真正看重的是什么。

  类似的事件也常常发生在极端“恋子”的母亲身上。一位早年离异和儿子“相依为命”的母亲,当儿子成人并和一个姑娘恋爱后,母亲并没有任何嫉妒反应,相反地,对那个姑娘非常友善。但是有一天,儿子决定和这个姑娘结婚并搬出母亲的家时,这位母亲马上“一反常态”——她直接冲到那个姑娘的办公室,以“上吊自杀”要挟姑娘还回她的儿子。因此,在临床上,我们要在“有价值的关系”上面了解更多,才能真正理解嫉妒反应的根源。

  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性嫉妒虽然常常发生在男女关系之中,但隐藏在关系中的价值,既可能与性有关,也可能与性无关。这种价值的确认,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个人偏好和心理情结。例如,一位对自己的妻子毫无“性趣”的“花心”丈夫,可能因妻子的“私奔”让自己丧失作为丈夫的尊严,因而出现强烈的嫉妒反应。性嫉妒完全可以存在于一个仅仅只有外部价值而非性价值的关系之中。


(二)嫉妒与妒羡


  我们知道,在嫉妒当中,可能最强烈的情感体验是丧失的恐惧和被抛弃的屈辱,以及因竞争失败导致的一些烈痛苦感受。于是我们是否可以设想,一个人如果对丧失和抛弃没有太多的恐惧,或者在情感上比较有安全感,在面临引发妒忌的事件时,反应也许就可以不那么激烈了。

  研究证明,尽管嫉妒现象林林总总,五花八门,但嫉妒却有一个三位一体的基础,那就是爱、丧失、恐惧。这痛苦感受的强度,不仅与“关系的价值”有关,也与当事人自身“内在心理特质”有关。心理治疗临床观察发现,有“妒羡”特质的人,他们在遭遇某种丧失和抛弃时,往往会有更强烈的嫉妒反应。

  “妒羡”和“嫉妒”从本质到表象,都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感。其明显的区别是,嫉妒不会发生在两人之间,而一定存在于三人之间,它需要第三者的介入,而妒羡恰恰就存在于两人之间,并不需要第三者的介入。举个例子,一个骑自行车上班的人可能会对开宝马车的人产生强烈的妒羡心理。值得注意的是,妒羡的人倾向于毁灭对方所拥有的东西,而嫉妒的人仅仅意在夺回被别人抢走的东西。与嫉妒相比,妒羡是一种更为原始的情感,妒羡所呈现出的是一种破坏性和掠夺性。嫉妒与“有”有关,而妒羡与“无”有关。

  如果你没有(或缺少)对于你来说很重要的东西,而别人却有,可能会产生羡慕之情,这是极为自然的情感。但是,如果你因为别人有而自己没有,就产生一种想要毁坏别人的冲动,这就是妒羡。妒羡并不需要第三者的存在。因此,嫉妒始于曾经的拥有,与价值丧失有关;妒羡源于自身的欠缺,与安全感有关。从这个角度说,妒羡也是人类一种更为阴暗消极的情感。

  人们之所以容易把妒羡错当成嫉妒,是因为这两种情感像孪生兄弟一样密不可分——嫉妒当中往往包含有妒羡的成分。而且,妒羡一旦与嫉妒合谋,就会表现出难以抑制的破坏冲动。譬如,一个男人发现自己的妻子与自己最好的朋友有染,他不仅会有价值丧失感,而且也会妒羡妻子和他那位“不够哥们”的朋友的成功。于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多数情况下,妒羡是嫉妒反应的“后反应”。这就解释了一个现象,许多采取破坏性、毁灭性手段伤害“第三者”的事件,往往发生在婚姻(或情感)不忠事件的很久以后,而且大多数都是有预谋的伤害。

  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嫉妒和妒羡的明显差别,来源于两种情感的不同起源。嫉妒与“俄狄浦斯情结”有关,而妒羡则发生在更早一些时期,与“母子共生期创伤”有关,妒羡是更原始的敌意。

  儿童心理分析治疗家梅兰妮·克莱因在考察大量的儿童期创伤个案后指出,妒羡形成于一个人从出生到一岁半阶段,它是婴儿感到无助和不安全时对母亲的依赖受挫时的反应。克莱因说:“从生命的开始,婴儿便把所有的需求指向母亲……母亲的乳房和胸部成为婴儿最直接的欲望对象,它被直觉地感受为不仅是营养而且是生命的源泉。然而,以致那个受挫的因素必然进入到婴儿早期和母亲的关系中,因为即使是最幸福的喂养情境也无法代替婴儿出生前和母体的水乳交融。”

  所以,婴儿在和母亲的关系中所体验到的需求受挫和无助,是妒羡的早期心理根源——婴儿“妒羡”母亲有奶而不给他享用乳汁的权力,他在受挫中愤怒,他想将那生命之源吞噬殆尽。从这个意义上说,妒羡起源于生命早期的“食物情结”,也是人类贪婪和疯狂占有欲望的心理根源。在母婴关系中经历“剥夺”和“丧失”等早期创伤的个体,在他们成人之后,在他所构建的现实关系中,妒羡必然表现为对别人的一种优越性的厌恶性表达,它不仅仅是一种想拥有这种优越性的愿望,而且还包括在极端情形下毁灭别人的优越性的愿望。


(三)正常嫉妒与反常嫉妒


  嫉妒在人类历史上和日常生活中制造了一系列闹剧和悲剧。譬如:较大范围的敌意、仇恨、自杀、侵犯、谋杀、恶性伤害事件、家庭暴力、离异以及组织系统内人际关系冲突,都与嫉妒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一项婚姻咨询统计显示,在婚姻咨询当中,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来访者”面临性嫉妒问题。但是,对性嫉妒严重后果的认识并不足以帮助我们获得更多的应对策略。因此,在对性嫉妒进行了意义界定并将它与妒羡区分之后,我们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在临床上如何划分正常嫉妒与反常嫉妒,并对嫉妒的极端反常表现形式保持清醒的了解。

  区分正常嫉妒与反常嫉妒的第一条标准为是否有极端的外显的伤害性行为。任何人在体验到强烈的嫉妒时,都不免要对指向第三者的伤害行为进行幻想,以平息自身的痛苦感。一位女士看见她的丈夫和自己过去最好的女性朋友在一起,感受到强烈的嫉妒。她说:

  “我正在停车场停车,突然看见他们的车正好停在我的前面——那是一款新的奔驰跑车。他从不让我动他的这辆车,但现在却让那个女人坐在驾驶座位上。我眼前的一切在一阵狂怒中黯然失色。我呆呆地握着方向盘,努力地控制着自己。我想象着自己正在为汽车上挡、加速,用最大的力气猛踩油门,以全速向他们冲去。我能感觉到自己撞车后的状况,听得见车身和玻璃的破裂声……我不知道,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控制住了要毁灭一切的冲动。”

  正常嫉妒的人会把这种指向“第三者”、“竞争者”或“剥脱者”的伤害冲动控制在想象层面,而不会付诸于疯狂行动。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即使嫉妒给他们带来了痛苦和悲伤,但却止于一种内心体验,而不会越过界限发展成为暴力或其他极端攻击行为。但是,由于嫉妒所产生的极端行动源于当事人内心的疯狂体验,因而,控制疯狂行为的根本,仍在于处理隐藏在这些行为背后的痛苦的情感体验。

  嫉妒模糊地存在于神志清醒和疯狂之间,它的反应是那么的自然,以至于如果有谁不表现出这些反应,反而是“不正常”的了。我们可以设想,一位妻子告诉她的丈夫说,它正和另一个男人坠入爱河,她疯狂地爱上了那个男人,而丈夫却说,“啊,亲爱的,没关系,你真了不起!”你认为丈夫这样的反应正常吗?

  这实际上引出关于反常嫉妒的第二项标准:正常嫉妒的当事人必然会体验到的内心痛苦并倾向于采取合适的方式表达这种痛苦,而反常嫉妒的当事人由于“隔离机制”可能体验不到这种痛苦,或者即使体验到这种痛苦,也会压制这种痛苦的表达,这种情况叫着“病理性容忍”。与强烈的伤害性行为不同,病理性容忍虽然从表面上不具有针对别人的伤害性,但是,长期处于病理性容忍的当事人,必然会因自身的长期压抑而出现各种身心疾病反应。也就是说,病理性容忍作为一种隐讳的嫉妒反应是以伤害当事人自己为代价的。

  另外一种情况下的反常嫉妒,几乎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想象而缺乏实际上存在的威胁。在我的一个咨询个案中,一位男人怀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她不断地试探、监视和跟踪她,半夜起来偷偷查阅妻子的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信息,检查妻子的手袋和衣物,试图发现蛛丝马迹。尽管妻子不断被证明是清白的,他仍然怀疑妻子对他不忠,并不止一次地攻击与他妻子有工作接触的异性,他沉浸在巨大的痛苦中难以自拔。

  用弗洛伊德的话说,一种反应看起来越是“起因于实际的情境”或“与环境相称”,它就越是“正常”的。弗洛伊德把嫉妒分为“正常嫉妒”和“妄想性嫉妒”。正常的嫉妒是基于有价值的关系受到了真正的威胁,而“妄想性嫉妒”则与真正的或者可能出现的威胁无关,它是当事人自身“心理情结”的症状性表达。那位不顾及妻子的感受和忠贞,仍然怀疑和监视妻子的男人,就是“妄想性嫉妒”的一个典型例证。

  因此,在亲密关系中,反常性嫉妒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典型特征:⑴它与一种有价值的关系是否受到真正的威胁无关,而与当事人内部心理事件有关;⑵它更多地通过一种实际的极端行为(如报复或自毁行为)表现出来,而不是将这种行为控制在想象或幻想层面;⑶或者它通过“压抑”或“隔离”机制处理内心的痛苦体验,并表现为“病理性容忍”,而不是通过社会可以接受的恰当的方式宣泄嫉妒所带来的内心痛苦;⑷它通常的反应是过度的、剧烈的、夸张地、疯狂的、暴力性、毁灭性的或者自我伤害,而不是与威胁程度对等的“有限度的”反击和“富有智慧的”争夺。 


(南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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